注音:ㄏㄞˇ |ㄤˊ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ㄏㄞˇ |ㄤˊ ㄅㄠˇ ㄩˋ ㄕㄨˇ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編制表》 | |||||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署長 | 簡任 | 第十三職等 | 一 |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副署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主任秘書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組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三 |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九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技正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十七 | ||
技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八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十二 | ||
技佐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五 |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四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三 | ||
人 事 室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政 風 室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 計 室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合計 | 一百○三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