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ㄨㄣˊ ㄏㄨㄚˋ ㄅㄨ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文化部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一年五月二十日(未取得資料辨明附註幾)。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一年五月十八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一年五月二十日(未取得資料辨明附註幾)。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九月十三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九月十五日(未取得資料辨明附註幾)。
- 第三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四月十八日。依附註三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文化部編制表》(修正三版) | |||||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部長 | 一 |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 |||
政務次長 | 二 |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常務次長 | 簡任 | 第十四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主任秘書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參事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十四 | 內二人出缺後,其中一人改置為科員,一人改置為專員。 | |
司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七 |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二 | ||
主任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司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八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二 | ||
副主任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二十一 | ||
高級分析師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四十二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九 |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十二 | 一、內六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二、內一人俟原蒙藏委員會現敘薦任第九職等科長出缺後改置。 | |
技正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十九 | 內一人俟參事出缺後改置。 | |
分析師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
設計師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四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六十四 | 內一人俟參事出缺後改置。 | |
技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 | ||
助理設計師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六 |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技佐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 一、內一人俟原蒙藏委員會現敘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出缺後改置。 二、現職委員未出缺改置為助理員前,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三、現職委員出缺改置為助理員後,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人事處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四 | ||
人 事 處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三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六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政 風 處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主 計 處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四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八 | ||
佐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合計 | 三百一十八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原蒙藏委員會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九月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