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組織法

注音:ㄨㄣˊ ㄏㄨㄚˋ ㄅㄨˋ ㄗㄨˇ ㄓ ㄈㄚˇ


分類:組織法

名:「文化部」之組織法

  • 制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一年五月二十日。
  • 附件:《文化部編制表》。
《文化部組織法》
  • 第一條(設立宗旨)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特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 第二條(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它有關文化事項。

  • 第三條(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第四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五條(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 第六條(派員駐境外辦事)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第七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八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