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ㄍㄨㄛˊ ㄈㄤˊ ㄅㄨˋ ㄎㄨㄥ ㄐㄩㄣ ㄙ ㄌ|ㄥˋ ㄅㄨˋ ㄗㄨˇ ㄓ ㄍㄨㄟ ㄔㄥˊ
分類: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名:規定「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之組織構成的法規命令。舊名:《空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三日。未取得資料確認施行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未取得資料確認施行日。
- 第一次全文修正兼名稱修正(原名稱:《空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第一次全文修正兼名稱修正施行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依第十一條自發佈日施行。
- 第二次全文修正兼名稱修正(原名稱:《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依第七條自發佈日施行。
- 第三次全文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第三次全文修正施行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日訂於第八條)。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修正五版)
- 第一條
【國防部】為辦理空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與軍種專用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它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 第三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 第四條
本部為執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 第五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空軍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空軍中將。
-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 第七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 第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〇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