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ㄘㄨˋ ㄐ|ㄣˋ ㄓㄨㄢˇ ㄒ|ㄥˊ ㄓㄥˋ |ˋ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ㄅ|ㄢ ㄗㄨˇ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依附註四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依附註五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編組表》(修正一版) | |||
職稱 | 員額 | 備考 | |
主任委員 | 一 | 特任。 | |
副主任委員 | 一 |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 |
委員 | 三(四) |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
主任秘書 | 一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
召集人 | (四) | 由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兼任。 | |
組長 | 四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
主任 | 一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
人事室主任 | 一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
政風室主任 | 一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
主計室主任 | 一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
工作人員 | 十(四十二)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其中四十二人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 | |
合計 | 二十四(五十) |
一、 調兼本會各單位之相關機關如下:
(一)還原歷史真相組、威權象徵處理組、平復司法不法組及重建社會信任組:由文化部、【教育部】、【國防部】、【法務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相關機關人員借調或以兼任方式指派人員。
(二)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或以兼任方式指派人員。
二、本編組表主任秘書、組長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職稱之官等職等,比照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三、本編組表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職稱,均比照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四、各機關調兼人員所遺業務,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必要時得聘僱人員。
五、本編組表自一百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