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ㄐ|ㄠ ㄊㄨㄥ ㄅㄨˋ ㄍㄠ ㄙㄨˋ ㄍㄨㄥ ㄌㄨˋ ㄐㄩˊ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指定回溯施行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編制表》 | |||||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局長 | 簡任 | 第十三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副局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總工程司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秘書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組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六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總工程司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五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組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六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工程司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八 | 內四人出缺後改置為正工程司。 | |
專門委員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五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三十二 | ||
正工程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十八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四人俟主任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三、現職主任工程司四人,均未出缺改置為正工程司前,內六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四、現職主任工程司四人,均出缺改置為正工程司後,內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
分析師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副工程司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十五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十二 | ||
設計師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 | ||
幫工程司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五十 | ||
工程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十 | ||
助理程式設計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十六 | ||
助理工程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七 |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助理設計師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四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六 |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十五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四 | ||
人 事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三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政 風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門委員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出缺後改置為政風室專員。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 | 內一人俟政風室專門委員出缺後改置。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 ||
主 計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門委員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出缺後改置為主計室科員。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四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四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 | 內一人俟主計室專門委員出缺後改置。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四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合計 | 三百六十九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正工程司員額內其中六人、副工程司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任原職稱原資位之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士級人員八人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