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

注音:ㄐ|ㄠ ㄊㄨㄥ ㄅㄨˋ ㄊ|ㄝˇ ㄉㄠˋ ㄐㄩˊ ㄗㄨˇ ㄓ ㄈㄚˇ


分類:組織法

名:「鐵道局」的組織法

  • 制定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 附件:《交通部鐵道局編制表》。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
  • 第一條(立法目的)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它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它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它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五條 (各工程處之設置)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 第六條 (職稱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七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