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物詞語種標準(聖典)

怪物詞語種規則
  1. 怪物詞語種基本規則:詞種為詞性之種類,語種為語句性質之種類(限定於複句),特別詞語種為詞語種的特殊表示方式。
  2. 示型與示:由數詞與其它詞組詞後再夾入形詞而成的詞為示型詞,概括「示型名詞」、「示型數名詞」、「示型數單詞」、「示型數量詞」。形詞與單詞組合而成的詞為示詞(不含數的單詞),概括「示單詞」、「示量詞」、「示計詞」。示詞前方用形詞修飾可屬強調語。示詞前方用數字的形詞修飾,則易與示型詞混淆;例如「一整個」乍看之下為示型數量詞(由數量詞「一個」與形詞「【整】」組成),但若把數詞「」替換成「【二】」則不通順,表示此處的「」並非為數詞,故「一整個」為受形詞修飾的示量詞,且屬強調語
  3. 熟語:常被使用且不能任意改動否則會喪失原有含意的語句。在詞語種上分為「述詞」(無標點符號的熟語)與「慣語」(有標點符號的熟語)。並細分為「成語」、「諺語」、「歇後語」、「格言」、「慣用語」五種。
詞種
  1. 名:名詞,名稱之詞。含專名、單位(獨立詞種)、人名(包含稱謂及稱謂上的謙稱與尊稱)、合稱、範圍名詞、慣連語(慣用名詞{含數名詞}、助詞、名詞之組合)、不定詞。如:「天山地海、語文、雙頭蛇、三人、電閃、家裡。」
    1. 類:類詞,分類用詞。常見的分類有:部首(文字之分類)、生物分類、學科名(知識的分類)。文體名為描述文章之類型,無明確層級關係,不屬本詞性。[以屬性劃分的分類僅為「形容劃分」,如「黑牛」僅由「黑」之屬性來劃分(修飾)「牛」,故僅屬名詞。]
    2. 示型名:示型名詞。如數詞「」與名詞「【會】」組名詞,此時,於兩相異詞性之詞之間置入形詞「【大】」,變成「一大會」,從而提高含義程度。
  2. 動:動詞,舉動之詞。含命令語。如:「拍打、撞、生活化、亂來。」[動詞若要轉名的話,僅能由轉名助詞銜接二字動詞。]
  3. 形:形詞(形容詞),形容之詞。是形容事物周邊資訊的詞。通常修飾名詞。含擬詞(擬態詞)。疊形:加深所形容之程度。如:「高大{形容事物的外貌}、平穩{形容事物的狀態}、『各』個選手、靜靜{疊形}。」
  4. 述:述詞(描述之詞)。即由不同詞性的詞組成的詞(即短語)。為一種熟語。常由動詞與名詞組詞。如:「論事、執筆、打狗、心如刀割、不知天高地厚、一毛錢一棍子打死{尾動性述詞}。」[兩名詞組詞為合稱,屬名詞,猶「一官半職」;兩數名詞組詞,不屬合稱,因此不屬名詞,猶「一板一眼」;或引申後作為名詞使用,猶「一朝一夕」。副詞與動詞組詞,為動詞;兩組副詞與動詞之組合組詞時,等於兩動詞組詞,故仍屬動詞。]
  5. 副:副詞,事物表現出的形態舉止,從中再進行調整、描寫的詞。不能接名詞,可修飾動詞或形詞。如:「『好』高{樣態調整}、『果然』為真{事質樣整}、『大概』行吧!{意志述整} 『曾』看過{時態調整}、『一直』都是{頻率調整}『全部』弄{範圍調整}、『索性』離開{意志述整}。」[『即時』為名詞,雖常用於動詞前,但後可接名詞,因此不屬副詞。舉動述整的詞本身不具副詞詞性,為助詞輔助述詞作狀語而成,若該詞同時具述詞與副詞詞性,則部分情況下,副詞為述詞轉品引申而成。]
    1. 進:進詞,進行狀況之詞。是表示事物舉動、狀態之進行狀況的詞。與前方動詞組成動詞。如:「曾有『過』{通態}、看『完』了 {結態}用『盡』{存態}、瞄準『好』了{結態}、打『出去』啦{向態}、 飛『去』了{向態}、 抓『來』了{向態}、抓『到』犯人{觸態}、抬『起{起來}』{向態}。」[「『等〈我們〉到』〈了〉車站」指「等待到達…」,兩字皆為動詞,沒有進詞詞性;「等〈了〉〈我們〉『到』天黑」為介詞詞性{此處之「等到」不視為連詞};「他等『到』禮物了」為進詞詞性,表示「等待」之動作讓自己的接觸了禮物。]
  6. 聲:聲詞擬聲詞、狀聲詞),聲音之詞。語句上可以副詞或其它詞性之形式運用。疊聲:加長聲響長短。如:「叮噹、叮叮噹噹{疊聲}、嘎嘎、鏗鏘……」/「『咚咚{疊聲}』的大鼓、『嗚嗚』地叫。」
    1. 嘆:嘆詞、歎詞、感嘆詞。如:「唉!」「嗯!」「啊!」
  7. 連:連詞,連結之詞。是連結前後語句,表示邏輯關係的詞。如:「所以… {結果關係} 於是… {結果關係} 則…{影響關係} 但… {轉折關係}假如… {前提關係}進而…{加層關係}之所以…{前提關係}比起…{取捨關係}。」
  8. 繫:繫詞,接繫之詞。一個以上的關係事物,並列列舉時運用。如:「我『與』你兩人{連續列舉}、我『或』你兩人{選擇列舉}、一來…二來…{項目列舉}、一…一…同述列舉,繫詞組成構詞}、邊…邊…同述列舉,繫詞組成構詞}。」
  9. 介:介詞,引介之詞。是指示後方詞語是表示事物範疇的詞。如:「『對於』這條路……」/「『向』我致敬。」/「我『在』早上打工。」[前例指示後方詞語為事物所牽涉的範圍,中例指示後方詞語為事物舉動牽涉的對象範圍,後例指示後方詞語為述詞牽涉的時間範圍。]
  10. 代:代詞,代用之詞。常見有代名詞(替代名詞),代替事物或其名稱的詞。如:「此{指示代詞}、他{人稱代詞⦅置於名詞前屬修飾語,屬形詞⦆}、亂『來』{舉動代詞}、誰{疑問代詞}、『各』自成家{指示代詞}、『某』{人稱代詞⦅置於名詞前屬修飾語,屬形詞⦆}。」
  11. 助:助詞,輔助之詞。是協助顯示詞、句結構的詞。如:「我『的』東西{所屬結構}、他『被』我看{被動結構}、不行『的』{語氣結構}、是這樣『嗎』{語氣結構}、去過『了』{結動結構}、頂多漏氣『而已』{限制結構}、我『來』弄{意向結構}『要』走也好{意向結構}、作業『中』{進動結構}、吵鬧『著』{進動結構}。」
  12. 調:調詞,調節之詞。因某種關係,所加上的字詞,詞位具追加結構之效能,屬助詞,通常作補語組句。包含:【詞綴】(概括「調音詞」{改善句子的音節}、音綴詞{影響詞尾聲音的變化}) 、【襯字】(古曲格式外,額外的綴飾詞)、【口頭禪】(習慣性加綴)、表意詞(補充表示意志) 、修辭字(因修辭關係銜接的字,如鑲嵌修辭)。如:「打混 『兒』{儿化輕綴} 、這下『子』。」(上述屬音綴詞。)如:「我來做『好了』 。」(上述屬表意詞{此表決定的意向}。)如:「『阿』貓」(上述屬名子的調音詞。)如:「今天布丁,我等你布丁。」[由上述可見,說者帶「布丁」之口頭禪,屬調詞。布丁主觀會讓人聯想到「食、軟、彈」,依人們普遍的想法,可以衍生出:可愛、逗趣。前述被賦予正面觀點{此與前方均為假設之觀點},遂造成印象提升。此外,若口頭禪為話者本身的習慣,則可說明該詞是因習慣而被加述;若該口頭禪為話者特意加述,則說明該詞是因話者希望能夠使自己印象變好,而故意加述;兩主旨均符合調節詞的性質。]
  13. 數:數詞,顯示事物數量的詞。含數字、號碼。如:「二、一二三一一〇、『五十幾』人、么拐洞。」
    1. 目:目詞(數性目詞),一種數詞,表示特定數目的詞。如:「百{『一〇〇』的文語形式}、十{一〇}、卅{『三〇』的文語形式}、兩{『二』的變數代表字}、么{『一』的軍用數稱法}。」
    2. 數目:數目詞,一種數詞,數字詞組數性目詞,表示數目。如:「二十一{二一}、一百{『一〇〇』的口語形式}、一萬{『一〇〇〇〇」的口語形式』}、三十{『三〇』的口語形式}。」
    3. 數名:數名詞,數詞直接名詞,成為帶有數量資訊的名詞。如:「一人、一整身{示型數名}。」
      1. 示型數名:示型數名詞。數名詞中,於數詞與名詞間置入形詞,可同時表其性質,並具強調意味。如「一大半」置入了「大」字,則意味便包含了「一半」與「大半」,因而具有了強調意味。
    4. 數動:數動詞,數詞直接動詞,成為帶有次數資訊的動詞。如:「一交。」
    5. 數單:數單詞,數詞配合單位詞而成。如:「一天、一整天{示型數單}、五元。」
      1. 示型數單:示型數單詞。數單詞中,於數詞與單詞間置入形詞,可同時表其性質,並具強調意味。
    6. 數量:數量詞,數詞配合量詞而成,具體描述數量的詞。數詞可因放於主體的前面還是後面,進而改變敘述的語調。疊量詞:以數量詞強調多個個體;屬類疊。疊數量詞:以數量詞強調多個個體本身;屬類疊。如:「一百次、一毛、一隻隻{疊量,一隻又一隻}、一隻一隻{疊數量,一隻接著一隻}、一大隻{示型數量}。」
      1. 示型數量:示型數量詞。數量詞中,於數詞與量詞間置入形詞,可同時表其性質,並具強調意味。如「一整個」置入了「整」字,則意味便包含了「一個」與「整個」,因而具有了強調意味。
    7. 數計:數計詞,數詞配合計詞而成。如:「三平方公尺。」[ 數計後接名詞需用助詞連結。]
    8. 數劃:數劃詞,屬名詞,由數字詞接劃詞,在某種範圍的事物組成的形態內,同時配合數字,簡略命名。如:「一軍、一月一等。」[劃詞大多都由名詞拉出制劃,因此,擁有劃詞詞性的詞,另一種詞性,即是名詞,將數詞接該詞的名詞詞性之後,成為數名詞,而不使用量詞,如:數詞「五」接名詞「區」,成數名詞「五區」,即表示「五個區域」,但數詞若接該詞的劃詞詞性,成為數劃詞的話,即為「五號區域」的意思,所以,名詞與劃詞之間有一條線,但數劃詞與數名詞之間,大部分形體相同,口語上不好辨別,想要表達清楚的話,只能循規蹈矩地用數量詞。另外,數詞的「」,會隨組成的詞語詞性磁效變聲,這樣一來,數劃詞與數名詞就會容易聽辨,「一」也可以由形容詞性去構詞,配合磁效變聲,反而變得形容詞方面不好釐清,這裡是「一」變化特別的地方。]
  14. 單:單詞(單位詞),是計算事物的標準的詞,如貨幣單位、數字計法單位、角度單位、曆法單位。含定單詞(多重單位詞)。如:「倍、成、次方。」
    1. 示單:示單詞。 為無含數的單詞。由形詞與單詞組成的詞。如:「幾天、半月、整日。」
    2. 量:量詞,單位的一種,計算事物某方面數量、次數或特定範圍的單位,同時表示特定形態。數量量詞(數量單位、物量詞):「個{主形}、隻、株、名。」次數量詞(次數單位、動量詞):「次{主形}、趟、回。」測量量詞(測量單位、衡量詞):「步、扠、庹。」
      1. 示量:示量詞。 為無含數的量詞。由形詞與量詞組成的詞。如:「半個、多台、數批、各家、幾隻。」
    3. :計詞(計量量詞、度量衡單位),正稱「程詞」,單位詞之一,置於數詞後,表特定範圍的物理量。如時間單位。如:「五『公斤』、十五『秒』。」
      1. 示計:示計詞。 為無含數的計詞。由形詞與計詞組成的詞。如:「每平方公尺。」
    4. 劃:劃詞,制劃單位,表示特定範圍、特定事物組成的形態,前接名詞,單位的一種,如:「火『軍』、特偵『組』、營業『科』、山水『鎮』、公牛『號』。」
  15. 序:序詞,指示數字詞是表現事物次第的詞。如:「『第』一{指示後方數詞}、一『號』{指示前方數詞,陰平聲,不組序量詞}。」
    1. 序數:序數詞,序詞與數字詞組成,表示事物次第、名位的詞。如:「第一、一號。」
    2. 位:位詞,具體指示事物次第或位置的詞。序數詞組量詞為序量詞(若後再組名詞,則整體轉為述詞);序數詞組名詞為序名詞(若後再組名詞,則整體轉為述詞)。如:「第十五隻{序量詞}、第一個{序量詞}、第一名{序量詞}第五區{序名詞}、第一號{序名詞},號為名詞,指位於第一個位子的號碼}、五號區{序名詞,號為序詞}、第一等{序名詞,另外,「等」本身具劃詞詞性,所以可組數劃詞}。」
      • 「數劃詞」中的數字本身,就表示先後次數的順序,因此無需再組接序詞。
  16. 構:構詞(架構詞),指兩詞句中,有慣用的形式存在,因而歸納出的文法句型,其詞即為構詞。若將本詞拆解,則詞性改變。如:「一…一…」「是…的。」「因為…所以…」[對構詞增加超連結時,若空節號已為文字,則應增加通往構詞語目之超連結而非通往構詞單一成分語目之超連結,如「一頭打混摸魚,一頭認真幹事」,而非「一頭打混摸魚,一頭認真幹事」]
語種
  1. 慣:慣語。有標點符號的熟語。
特別詞語種
  1. 詷:本語目所有詞性、釋義、性質與對象語目所有詞性、釋義、性質完全相同,但非正字。用於異字語目中。
  2. 𧥧:本語目所有詞性、釋義、性質與對象語目所有詞性、釋義、性質完全相同,但非正字,且兩語目注音皆不同。用於異字語目中。
  3. 音詷:本語目單一注音之所有詞性、釋義、性質與對象語目單一注音之所有詞性、釋義、性質完全相同,但非正字。用於異字語目單一注音中。同注音之同詞性之所有釋義、性質完全相同者,釋義詞性使用對象詞性即可;不同注音之所有相同詞性之所有釋義、性質完全相同者,在對象語目之不同注音之所有相同詞性項目中分別提及異字語目即可。假設甲語目有[1音詷](對象語目為乙語目),乙語目有[1全詷](對象語目為丙語目;且乙語目[1全詷]注音與甲語目[1音詷]注音相同),則甲語目之[1音詷]具有乙語目[1全詷]之效力,甲語目[1音詷]與對象語目多注音之所有詞性、釋義、性質完全相同。
  4. 全詷:本語目單一注音之所有詞性、釋義、性質與對象語目多注音之所有詞性、釋義、性質完全相同,但非正字,且本語目只有單一注音,對象語目有多注音。用於異字語目單一注音中。

聖典專家名簿(聖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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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典專家申請方式(聖典)

  1. 「缺額」可提出申請。
  2. 顯示「滿額」的科別,需獲得該科別一名以上專家之推薦,方可申請。
  3. 「止申」表示目前不開放申請,或是專家名額爆滿,導致無法接受申請。除非本典特別邀請。
  4. 所有聖典專家均無任何薪酬。

註:可接受轉科,可接受兼科(但皆應為精通之領域,最多三科別)。


申請方式:回報中填寫資料(分類選擇「申請」)。

申請資格:凡使用中文,有獨自之研究領域,並認同本典理念者,均可申請。無年齡、國籍之限制。

審核方式:採試任審查方式,為期約數個月。申請者會不定時收到《聖典》的字詞研究邀請函,若能協助編纂聖典達數次,經審查員一致認可,始能被正式登錄於《聖典專家名簿》。此外,試任者若超過一週斷絕與聖典的聯絡,視同自行放棄資格。

必填資料:

  1. 專家稱呼:[請填寫於本典擔任顧問所用之稱呼或暱稱。請勿使用外語名或夾雜外語之中文名。]
  2. 申請的專科:[以名簿分類為準。例一:語學。例二:1.語學。2.政學。]
  3. 申請的專科細項:[例一:文字學。例二:1.語學>文字學。2.政學>社會福祉。例三:1.語學>文字學、語學>語言學、語學>修辭學。2.政學>社會福祉、政學>政黨研究。例四:1.語學>總括。2.政學>總括。]
  4. 擅長的方面:[自由填寫,或填寫所申請之專科細項的精通內容。]
  5. 擔任時長:[如一年或卅年或無限。請勿低於三個月。]
  6. 聯絡方式:(請填寫與本典聯絡用之電郵地址。)
  7. 備註:[非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