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纂成員名簿(聖典)


在任者:

  1. 怪物(職:典長。任於:創典之際。任時:無限。希冀優先編纂領域:綜合)

已辭者:

  1. 阿特羅波斯(職:准編纂士。任於:民國一百〇六年五月十一日。任期:三個月。任至:民國一百〇六年八月十一日。譔者:怪物。弼類者:怪物。希冀優先編纂領域:無茲資料。備註:民國一百〇六年六月三日,尚未完成任期的阿特羅波斯因志向關係無法兼顧典業務,便表示了退任意願。離職性質:任期未完,自行中退。考績紀錄:無任何考績或貢獻。)

編纂成員職階表(聖典)

編纂成員職階:
  1. 准編纂士:
    • 職責:處理被交付之待纂語目、向上級如何分類語目。
    • 權限:新增語目(語目經上級審核後,由上級發佈。已發佈語目之修改,需交由上級同意後,由上級負責修改)。
    • 升遷:擔任此職一個月後,不低於考績乙之適任者升為編纂士;被上級判定為不適任者可被解職。
  2. 編纂士、資深編纂士、大編纂士、榮譽編纂士:
    • 職責:處理被交付之待纂語目、建議上級自己所編纂語目之分類。協助上級編纂語目;指導准編纂士。
    • 權限:新增語目(語目經上級審核後,由上級發佈。已發佈語目之修改,需交由上級同意後,由上級負責修改)、閱覽私密內容。
    • 升遷:擔任編纂士半年後,連續兩個月不低於考績丙之適任者升為資深編纂士;被判定為不適任者可被降為准編纂士或解職。擔任資深編纂士一年後,連續三個月或以上不低於考績丙者,可參與幹部晉升選拔,通過者將被拔擢為編纂主任;被上級判定為不適任者可被降為編纂士或以下或解職。連續擔任資深編纂士十年後,連續五個月或以上不低於考績丙者授予大編纂士之職位,升遷仍依照資深編纂士的升遷方式;連續擔任大編纂士二十年後,連續七個月或以上不低於考績丙者授予榮譽編纂士之職位,升遷仍依照資深編纂士的升遷方式。
  3. 編纂主任、編纂長:
    • 職責:編纂語目、分配待纂語目予下級、協助上級或下級編纂語目、協助下級語目分類適宜並分類語目、審核語目後發佈該語目、擔任聖典專家審查員、擔任聖典圖師審查員。指導下級及特別指導新任編纂士。
    • 權限:新增語目、發佈語目(已發佈語目之修改,需交由上級同意後,由上級負責修改);新增文章(文章經上級審核後,由上級發佈)、編輯發佈後文章、編輯他人文章:閱覽私密內容;編輯媒體、閱覽他人媒體;處理意見反應、審核迴響。
    • 升遷:擔任編纂主任一年四個月後,連續三個月或以上不低於考績丁者可參與高階幹部晉升選拔,通過者將被拔擢為編纂長;被上級判定為不適任者可被降為資深編纂士或以下或解職。擔任編纂長兩年後,連續五個月或以上不低於考績丁者可參與管理者晉升選拔,通過者將晉升為副典長;被上級判定為不適任者可被降為編纂主任或以下。
    • 限制:編纂主任二十名或以下任之。編纂長四名或以下任之。
  4. 副典長:
    • 職責:處理聖典日常業務(包含編纂語目、分配待纂語目之列表予編纂主任、協助上級或下級編纂語目、審核語目後發佈該語目、審核文章後發佈該文章、審核已發佈語目之修改、調整分類結構、開除不適任者、處理副典長以下成員之升遷案)、監督聖典是否正常營運、管理網站後台、擔任聖典專家審查員、擔任聖典圖師審查員、擔任編纂成員審查官。指導下級及特別指導新任編纂主任。
    • 權限:新增語目、發佈語目、編輯發佈後語目、編輯他人語目;新增文章、發佈文章、編輯發佈後文章、編輯他人文章、刪除文章、刪除已發佈之文章、刪除他人文章、修改文章分類:閱覽私密內容、編輯私密內容;上傳媒體、編輯媒體、閱覽他人媒體、編輯他人媒體、刪除媒體、刪除他人媒體;處理反饋、刪除反饋、審核迴響;管理人事。
    • 升遷:典長職位空缺時,由在位三年之副典長接任(若有多個在位三年支副典長,則誰接任由卸任典長指定;典長不指定或無法指定時,則召開典長選拔。若未在位三年之副典長,由未在位三年之副典長代理典長職務。若有多個未在位三年之副典長,則誰代理由卸任典長指定;典長不指定或無法指定時,則召開代理典長選拔)。被典長判定或三名編纂長聯合判定為不適任者可被降為編纂長或以下。
    • 限制:二人或以下任之。
  5. 典長:
    • 職責:處理聖典日常業務(包含編纂語目、與副典長討論編纂目標後列出待纂字詞、製作待纂字詞、調整分類結構、協助下級編纂語目、審核語目後發佈該語目、審核文章後發佈該文章、開除不適任者、處理同意升遷案)、監督聖典是否正常營運、管理網站後台、擔任聖典專家主審官、擔任聖典圖師主審官、擔任編纂成員主審官。指導下級及特別指導新任副典長。
    • 權限:擁有所有權限。
    • 升遷:被兩名副典長或三名編纂長聯合判定為不適任者,且經公開投票(編纂士或以上擁有投票權),超過七成成員同意不適任案,則典長可被降為編纂長或以下。
    • 限制:一人任之。
編纂士階級:
  1. 一級編纂士:連續擔任編纂士滿一年且經編纂士階級審查會認定為具備獨立編纂詞語之能力者。一級編纂士在各個經編纂士階級審查會認證之編纂組織擔任職務時,應給予次於二級編纂士但高於編纂士之待遇。
  2. 二級編纂士:連續擔任一級編纂士滿三年者經編纂士階級審查會認定為表現優良者。二級編纂士在各個經編纂士階級審查會認證之編纂組織擔任職務時,應給予次於三級編纂士之待遇。
  3. 三級編纂士:連續擔任二級編纂士滿五年且經編纂士階級審查會認定為對辭書界有貢獻者。三級編纂士在各個經編纂士階級審查會認證之編纂組織擔任職務時,應給予次於四級編纂士之待遇。
  4. 四級編纂士:連續擔任三級編纂士滿七年且經編纂士階級審查會認定為對辭書界有重大貢獻,並在該期間連續擔任編纂士管理職者。四級編纂士在各個經編纂士階級審查會認證之編纂組織擔任職務時,應給予次於五級編纂士之待遇。
  5. 五級編纂士:連續擔任四級編纂士滿十年者經編纂士階級審查會認定為對辭書界有重大貢獻,並在該期間連續擔任編纂士管理職者。五級編纂士在各個經編纂士階級審查會認證之編纂組織擔任職務時,應給予最高待遇。

非中華民國政府(分類檢索)

字詞分類組織政府非中華民國政府


駐中華民國外交機構:

  1. 荷蘭貿易促進會臺北辦事處(已改名)
  2. 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已改名)
  3. 荷蘭在台辦事處(已改名)

人民政府中央行政機關:

  1.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隸屬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已改制)
  2.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已改制)

人民政府地方行政機關:

  1. 中南軍政委員會(中南大行政區,已改制)
  2. 中南行政委員會(中南大行政區,已改制)
  3. 中原臨時人民政府(中原解放區,已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