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用字規則(聖典)

依據《釋義綱領》第一條,字之意義不可過多,故《聖典》承認被他者視為異體字之文字為正體字,分擔一些意義表達的範圍,使文字運用更為靈活,同時符合《釋義綱領》第十七條。以下列出《聖典》已規範之用字。

  1. 其「他」>其「它」:指有生命者使用「其他」(例如其他人),指無生命者應使用「其它」(其它事)。
  2. 公「布」>公「佈」:「布」作為「布料」之意,與散開動作有關應使用「佈」。
  3. 「帳」款>「賬」款:「帳」作為「營帳」之意,與金錢有關應使用「賬」字。
  4. 給「與」>給「予」:「與」作為繫詞表「和」之意,與贈予動作有關應使用「予」。
  5. 「占」領>「佔」領:「占」作為「占卜」之意,據為己有動作應使用「佔」。
  6. 一「零」一>一「〇」一:小寫應一致,而非小寫、大寫混用。
  7. 部「分」蛋糕>部「份」蛋糕:除不可劃分份量的事物「身分」、「情分」、「成分」等外,可劃分份量的事物應作「份」。故「部分」為不可劃分份量(即分量)的其中的一個範圍,如:部分人士(不可作「一份人」)、部分水(除包裝水外,不可作「一份水」)、有關於這個部分(事情不可作「一份事」)\「部份」為可劃分份量的其中的一個範圍,如:部份器具、部份瓶裝礦泉水。
  8. 編「製」決算>編「制」決算:「製」作為「製造」之意,與計畫、事項之建立有關應使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