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注音:ㄒ|ㄥˊ ㄓㄥˋ ㄩㄢˋ ㄐ|ㄥ ㄐ|ˋ ㄐ|ㄢˋ ㄕㄜˋ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ㄗㄨˇ ㄓ ㄊ|ㄠˊ ㄌ|ˋ


分類:組織法

名:「經濟建設委員會」之組織法。已廢止。

  • 制定於中華民國73年12月24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74年1月7日。依第二十條自公佈日施行。
  • 廢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 廢止公佈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已廢止)
  • 第一條

行政院】為從事國家經濟建設之設計、審議、協調及考核,特設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劃處
二、經濟研究處
三、部門計劃處
四、人力規劃處
五、都市及住宅發展處
六、財務處
七、管制考核處
八、總務處

  • 第三條

綜合計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期、長期經濟建設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年度經濟建設計畫之研擬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經濟設計之專案研究事項。
四、關於經濟資料之編報事項。

  • 第四條

經濟研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家經濟建設政策與措施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經濟建設問題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三、關於國內外經濟情勢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四、關於國內經濟景氣之調查、研究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大陸經濟問題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 第五條

部門計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計畫及措施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計畫之聯繫、協調事項。
四、關於經濟建設有關科技發展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關於經濟建設部門發展之專案研究事項。

  • 第六條

人力規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力發展政策與計畫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人力供需之預測及分析事項。
三、關於人力發展措施之聯繫、協調事項。
四、關於人力資源專案問題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工資、生產力及就業市場機能之研究及分析事項。

  • 第七條

都市及住宅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都市及住宅綜合開發計畫之研擬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區域與都市發展問題之研究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住宅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育之研究及審議事項。
五、關於其它都市及住宅發展建設問題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 第八條

財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財務之審查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運用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運用計畫執行之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四、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之收支及外債償付事項。

  • 第九條

管制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或方案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運用計畫執行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執行期間有關問題之協調事項。
四、關於施政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經建資訊體系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 第十條

總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保管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款項出納、公產、公物保管及事務管理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佈事項。
六、不屬於其它各處之事項。

  • 第十一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主計長及聘用有關人員充任之。除聘用者外,餘為無給職。

  • 第十二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四人,處長八人,專門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秘書三人至五人,稽核十人至二十人,視察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十一人、秘書三人、稽核七人、視察五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人至十六人,科員八十人至一百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五十三人,職位得列第六職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第十三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十五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經建行政、農業經濟、工業行政、工業工程、水利行政、水利工程、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化學工程、地政、測量、一般工程、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建築工程、結構工程、企業管理、企劃控制、社會行政、勞工行政、財務管理、圖書管理、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法制、編譯、議事、公共關係、出納、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它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十六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員。

  • 第十七條

本會為研擬經濟建設政策或措施,徵詢意見,經【行政院】核准,得聘請專家為諮詢委員。

  • 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本會原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以考試方法限期銓定其任用資格。

前項考試方法,由【考試院】定之。

  • 第十九條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