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

注音:ㄒ|ㄥˊ ㄓㄥˋ ㄩㄢˋ |ㄢˊ ㄐ|ㄡˋ ㄈㄚ ㄓㄢˇ ㄎㄠˇ ㄏㄜˊ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ㄗㄨˇ ㄓ ㄊ|ㄠˊ ㄌ|ˋ


分類:組織法

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組織法。已廢止。

  • 制定於中華民國75年12月30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76年1月14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76年1月26日。
  • 第一次全文修正於中華民國86年3月21日。
  • 第一次全文修正公佈於中華民國86年4月16日。依第十九條自公佈日施行。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90年10月4日。
  • 第一次修正公佈於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
  • 第一次修正施行於中華民國90年10月26日。
  • 廢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 廢止公佈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已廢止)
  •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理、政府出版品管理及促進地方發展工作,設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研究發展處
二、綜合計畫處
三、管制考核處
四、資訊管理處
五、政府出版品管理處
六、地方發展處
七、秘書室

  • 第三條

研究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及社會發展相關問題之研究分析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施政有關問題及行政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民意調查之舉辦及輿情分析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七、其它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 第四條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之編制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施政計畫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之審議、協調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
七、其它有關施政規劃事項。

  • 第五條

管制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重要會議決定、決議及院長指示事項之追蹤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施政問題之專案調查、追蹤、協調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六、關於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七、其它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 第六條

資訊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發展行政資訊計畫優先順序研訂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政府機關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資訊管理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及綜合研議事項。
六、關於本會資訊系統之發展及管理事項。
七、其它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 第七條

政府出版品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及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政府出版品之推廣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事項。
五、關於施政問題相關資料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六、關於本會出版品之發行及管理事項。
七、其它有關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項。

  • 第七條之一

地方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方施政資料、發展政策、施政與計畫之蒐集研究、分析及評估事項。
二、地方發展示範計畫之評析、建議、實驗、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地方重要施政及中、長程計畫規劃與執行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四、地方發展情勢之調查研究、分析及建議事項。
五、地方發展規劃之輔導、訓練及協助事項。
六、地方公共服務之協調聯繫及諮詢服務事項。
七、其它有關地方發展事項。

  • 第七條之二

本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工作,設檔案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議事、公共關係、新聞發佈、會內重要案件管制、文書、印信典守、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它各處、室事項。

  • 第九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 第十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十一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四人至五十六人,分析師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二人,視察一人,專員十人,科員四人,助理設計師六人,書記二人,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台灣省政府經濟建設及研究考核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佔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 第十二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十四條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十五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十六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 第十七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專家、學者為顧問及諮詢委員,研究專門問題。

  • 第十八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定之。

  •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