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注音:ㄒ|ㄥˊ ㄓㄥˋ ㄩㄢˋ ㄨㄣˊ ㄏㄨㄚˋ ㄐ|ㄢˋ ㄕㄜˋ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ㄗㄨˇ ㄓ ㄊ|ㄠˊ ㄌ|ˋ


分類:組織法

名:「文化建設委員會」的組織法

  • 制定於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十八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依第十四條自公佈日施行。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
  • 第一次修正公佈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依第十四條自公佈日施行。
  • 廢止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 廢止公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四年六月十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已廢止)
  • 第一條(設置目的)

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特設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掌理事項)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化建設基本方針及重要措施之研擬事項。
二、文化建設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文化建設方案與有關施政計畫之審議及其執行之協調、聯繫、考評事項。
四、文化建設人才培育、獎掖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五、文化交流、合作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六、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傳播與發揚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七、重要文化活動與對敵文化作戰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八、文化建設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九、其它有關文化建設及【行政院】交辦事項。

  • 第三條(處之設置)

本會設三處,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三條之一(文化機構之設置)

為加強維護保存傳統文化之精華及推動藝文創作展演,本會得設各種文化機構,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第三條之二(派員駐國外辦事)

本會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 第四條(秘書室之設置)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 第五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 第六條(委員之設置)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有關部、會、局及機關首長。
二、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 第七條(編制)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八人、編纂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一人或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視察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三人至五人,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第八條(人事室之設置)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九條(會計室之設置)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九條之一(政風室之設置)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十條(顧問、研究委員)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 第十一條(人員選用)

第五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教育行政、新聞行政,一般教育行政、公共關係、交通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議事、編輯、圖書管理、博物管理、技藝、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書及其它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十二條(委員會之設置)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為委員。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聘請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 第十三條(會議規則、辦事細則)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十四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