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ㄎㄜ ㄐ|ˋ ㄅㄨ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科技部組織法》的附件。[本表「助理設計師」備考欄位中最後一個句號在原文中是置於圓括內尾部,本處予以修正為改置於句尾。]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三月一日。指定施行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三月三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三月三日。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 第三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依附註二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五年八月一日。
- 第四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依附註二自發佈日生效。
- 第五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依附註二自發佈日生效。
- 第六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三月十五日。依附註二自發佈日生效。
- 第七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六月十四日。依附註二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三月十五日。
《科技部編制表》(修正七版) | |||||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部長 | 一 |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 |||
政務次長 | 二 |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常務次長 | 簡任 | 第十四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主任秘書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參事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四 | ||
司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八 | 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二 | ||
副司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八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二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八 | ||
高級分析師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三十八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五 |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十三 | ||
分析師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設計師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五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十五 | ||
助理設計師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處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六 |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七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三 | ||
人 事 處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二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政 風 處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主 計 處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三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九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合計 | 二百〇八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〇八年三月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