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ㄎㄜ ㄐ|ˋ ㄅㄨˋ ㄗㄨˇ ㄓ ㄈㄚˇ
分類:組織法
- 制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 第一次修正公佈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依第十條自公佈日施行。
- 附件:《科技部編制表》。
-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它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 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 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