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注音:ㄏㄢˋ ㄒ|ㄤˊ ㄏㄤˊ ㄎㄨㄥ ㄍㄨㄥ |ㄝˋ ㄍㄨˇ ㄈㄣˋ |ㄡˇ ㄒ|ㄢˋ ㄍㄨㄥ ㄙ ㄕㄜˋ ㄓˋ ㄊ|ㄠˊ ㄌ|ˋ


分類:組織法

名:設置「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例】。因該公司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轉民營,故廢止本法。

  • 制定於中華民國84年5月16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84年5月31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84年11月9日。
  • 廢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 廢止公佈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已廢止)
  • 第一條(宗旨)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發展航空工業之國防科技公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之組織、營運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國營事業管理相關法規及其它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三條(業務)

本公司之業務如左:
一、國內外軍用、民用航空及相關工業產品之發展、製造、裝修及銷售。
二、協助國內航空工業建立中心衛星體系與制度。
三、提供對航空工業系統之規劃、整合、發展及管理之有關技術服務。

  • 第四條(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設置)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核定。

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五條(董事會職權)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章程及公司管理規章之核定。
三、長程、中程計畫、營運方針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四、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未列預算之長期借款,及發行公司債之核轉。
六、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七、超過董事會所訂授權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八、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九、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之聘解。
十、事業員工待遇標準之核轉及福利措施之核定。

  • 第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設置及職權)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營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至七人,協助總經理綜理本公司業務。

前項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通過聘用。

  • 第七條(人事管理)

本公司董事長、常務監察人、總經理及代表官股之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具公務員身份,其有關任派免、考核、獎懲、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公司法》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其有關聘免、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死亡補償、資遣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人事管理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八條(年度預決算之編製)

本公司依法應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並依規定程序送審。

  • 第九條(資產移撥)

本公司以【國防部】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工業發展中心有關生產之全部資產,依法定程序移撥【經濟部】投資設置之。【國防部】應於二年內將其移交【經濟部】;並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依相關法規辦理現有人員之安置或遣退。

  • 第十條(轉移民營)

本公司依本條例成立後,應於三年半內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民營公司。

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需整修或擴建時,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

  • 第十一條(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