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ㄏㄞˇ |ㄤˊ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ㄏㄞˇ ㄒㄩㄣˊ ㄕㄨˇ ㄓㄣ ㄈㄤˊ ㄈㄣ ㄕㄨˇ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的附件。[備註:原處之「主任秘書」、「隊長」所屬欄「官等(階)」欄位中,倒數第二個「或」字及最後一個「或」字相連,故最後一個「或」字屬贅字,此處予以刪除。]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編制表》 | |||||
職稱 | 官等(階)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分署長 | 簡任或警監或少將 |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分署長 | 簡任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秘書 | 薦任至簡任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隊長 | 薦任至簡任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二十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科長 | 薦任或警正或中校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六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 |
副隊長 | 薦任或警正或中校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十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 | 薦任或警正或中校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組主任 | 薦任或警正或中校 | 第八職等 | 四十三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三、內三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偵防查緝隊現敘薦任第九職等組主任出缺後改置。 | |
專員 | 薦任或警正或中校、少校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十八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三、內一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現敘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出缺後改置。 四、內二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處現敘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出缺後改置。 五、內一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現敘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出缺後改置。 | |
技正 | 薦任或中校、少校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現敘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出缺後改置。 | |
分隊長 | 委任或薦任或警佐或警正或少校、上尉、中尉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六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或警佐或警正或少校、上尉、中尉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十四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四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 |
偵查員 | 委任或薦任或警佐或警正或少校、上尉、中尉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百四十五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技士 | 委任或薦任或少校、上尉、中尉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六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小隊長 | 委任或薦任或警佐或警正或尉官、士官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 十七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技佐 | 委任或中尉、少尉、士官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 | |
助理員 | 委任或中尉、少尉、士官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五十四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十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 | |
隊員 | 委任或警佐或中尉、少尉、士官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十七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或上尉。 | |
辦事員 | 委任或中尉、少尉、士官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十八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書記 | 委任或士官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五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人 事 室 | 主任 | 薦任或中校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或中校、少校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事處現敘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出缺後改置。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或少校、上尉、中尉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五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辦事員 | 委任或中尉、少尉、士官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書記 | 委任或士官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政 風 室 | 主任 | 薦任或中校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或中校、少校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或少校、上尉、中尉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 計 室 | 主任 | 薦任或中校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或中校、少校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計處現敘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出缺後改置。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或少校、上尉、中尉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辦事員 | 委任或中尉、少尉、士官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合計 | 六百九十三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隊長、科長、副隊長、主任、組主任、專員、技正、科員、辦事員等職稱,得由官階相當之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