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ㄍㄨㄛˊ ㄐ|ㄚ ㄈㄚ ㄓㄢˇ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一月二十日。指定施行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四年三月十七日。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 第三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十二月五日。依附註二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七月一日。
- 第四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依附註三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七月一日。
《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修正四版) | |||||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主任委員 | (一) | 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 |||
副主任委員 | 簡任 | 第十四職等 | 三 | 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 |
主任秘書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參事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九 |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八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十四 |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二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四十八 | ||
高級分析師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七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五十六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五 |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十九 |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
技正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十三 | 內十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八十九 | ||
分析師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十九 | ||
設計師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七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〇八 | ||
技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四 | ||
助理設計師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四 |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三 | ||
人 事 室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二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 | ||
政 風 室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主 計 室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二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二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五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六 | ||
合計 | 四百九十九(一)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科員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原臺灣省政府專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〇七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