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ㄍㄨㄛˊ ㄐ|ㄚ ㄈㄚ ㄓㄢˇ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ㄗㄨˇ ㄓ ㄈㄚˇ
分類:組織法
名:「國家發展委員會」之組織法。
- 制定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 附件:《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
-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發展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業務,特設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一、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二、其它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五條
本會設檔案管理局,研議及執行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事項。
- 第六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