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ㄍㄨㄛˊ ㄐ|ㄚ ㄏㄞˇ |ㄤˊ |ㄢˊ ㄐ|ㄡˋ ㄩㄢˋ ㄔㄡˊ ㄅㄟˋ ㄔㄨ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的附件。已廢止。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〇八年三月二十日。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廢止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編制表》(已廢止) | |||||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 |
副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一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
副研究員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 |
組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一)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由副研究員兼任。 | |
室主任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技正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 | ||
助理研究員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 |
技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 | ||
技佐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研究助理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一) | ||||
主計員 | (一) | ||||
合計 | 二十二(三)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