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注音:ㄍㄨㄛˊ ㄐ|ㄚ ㄏㄞˇ |ㄤˊ |ㄢˊ ㄐ|ㄡˋ ㄩㄢˋ ㄔㄡˊ ㄅㄟˋ ㄔㄨˋ ㄗㄨˇ ㄓ ㄍㄨㄟ ㄔㄥˊ


分類: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名:規定「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之組織構成的法規命令。已廢止。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日訂於第六條)。
  • 廢止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附件:《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編制表》。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已廢止)
  •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國家海洋研究院之籌設,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 第二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未來業務發展之研究、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海洋政策與人力發展之研究。
三、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四、其它有關國家海洋研究院籌設事項。

  • 第三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第四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五條

本處於國家海洋研究院成立時裁撤之。

  • 第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