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編制表

注音:ㄌㄠˊ ㄉㄨㄥˋ ㄅㄨ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勞動部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二月十四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二月十七日。
《勞動部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部長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政務次長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常務次長簡任第十四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二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技監簡任第十二職等
參事簡任第十二職等
司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司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二十四
高級分析師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三十二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十三
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三十二
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七十五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十六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三百一十九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