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ㄌㄠˊ ㄉㄨㄥˋ ㄅㄨ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勞動部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二月十四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二月十七日。
《勞動部編制表》 | |||||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部長 | 一 |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 |||
政務次長 | 二 |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常務次長 | 簡任 | 第十四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主任秘書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技監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二 | ||
參事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七 | ||
司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六 |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二 | ||
副司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六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二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二十四 | ||
高級分析師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三十二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八 |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十三 | ||
分析師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十二 | ||
設計師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七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七十五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十六 |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四 | ||
人 事 處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二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五 | ||
政 風 處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二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會 計 處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三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七 | ||
統 計 處 | 處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一 | |
副處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
專門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二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四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八 | ||
合計 | 三百一十九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