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ㄐ|ㄠ ㄊㄨㄥ ㄅㄨˋ ㄍㄠ ㄙㄨˋ ㄊ|ㄝˇ ㄌㄨˋ ㄍㄨㄥ ㄔㄥˊ ㄐㄩˊ ㄓㄢˋ ㄒ|ㄥˊ ㄗㄨˇ ㄓ ㄍㄨㄟ ㄔㄥˊ
分類: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包含編制表)。依第十五條自發佈日施行。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包含編制表)。依第十五條自發佈日施行。依第六條之一「第一次修正後之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包含編制表)。依第十五條自發佈日施行。
- 廢止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六月十五日(包含編制表)。
-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間投資案之辦理與協調、市場分析與運輸規劃、工程與營運介面之整合、運務及行車安全之規劃、履勘、財務規劃等事項。
二、路線、結構、土木、測量、位置控制、建築、橋樑、隧道、水電空調、景觀之規劃、分析、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三、電力、電車線、號誌、通訊、通風、車輛及相關維修廠站設備等之規劃、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四、發包、訂約、合約管理與查核、工地安全衛生、工程爭訟、計畫管制、品質管制、工程驗收、竣工結算等工程管理事項。
五、用地禁限建及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之規劃、用地徵撥、價購、路權土地登記、圖籍及產權管理;土地規劃利用及開發等事項。
六、軌道工程及其它介面工程之規劃設計、技術標準與規範擬定及審查、技術介面整合、系統整合測試、環境保護、型態管理及其它技術開發、訓練等事項。
七、工程資訊系統建置、網路建置與管理、技術文件管理、資訊技術支援、硬體維護及資訊管理、訓練等事項。
八、其它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相關事項。
- 第三條
本局設七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編譯、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它各組事項。
-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 第六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正工程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計師、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設計員、辦事員、書記;其中科長得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 第六條之一
第一條至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財務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 第十一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編制表》 | ||||
職稱 | 官等 | 員額 | 備考 | |
局長 | 簡派 | 一 | ||
副局長 | 簡派 | 三 | ||
總工程司 | 簡派 | 一 | ||
主任秘書 | 簡派 | 一 | ||
組長 | 簡派 | 七 | ||
副總工程司 | 簡派 | 四 | ||
副組長 | 簡派 | 七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十職等辦理。 | |
主任工程司 | 薦派至簡派 | 五 | ||
專門委員 | 薦派至簡派 | 二 | ||
科長 | 薦派 | 十五(二十四) | 第一組、第五組、第七組及秘書室科長專任,餘由正工程司、分析師兼任。 | |
秘書 | 薦派 | 六 | 內二人得列簡派。 | |
正工程司 | 薦派 | 三十八 |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以前,暫以薦派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二、內十二人得列簡派。 | |
視察 | 薦派 | 四 | ||
分析師 | 薦派 | 四 | ||
副工程司 | 薦派 | 四十六 | ||
專員 | 薦派 | 十四 | ||
設計師 | 薦派 | 三 | ||
幫工程司 | 薦派 | 四十五 | ||
科員 | 委派或薦派 | 三十一 | ||
工程員 | 委派或薦派 | 二十九 | ||
助理工程員 | 委派 | 三 | 內一人得列薦派。 | |
設計員 | 委派 | 二 | ||
辦事員 | 委派 | 六 | ||
書記 | 委派 | 五 | 內一人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人 事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一 | |
專員 | 薦任 | 二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三 | ||
助理員 | 委任 | 一 |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政風室助理員一人,合併計給)。 | |
會 計 室 | 會計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一 | |
科長 | 薦任 | 二 | ||
專員 | 薦任 | 二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三 | ||
辦事員 | 委任 | 一 | ||
政 風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一 | |
專員 | 薦任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一 | ||
助理員 | 委任 | 一 | ||
合計 | 三百〇二(二十四) | |||
附 註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第十三條
本局及工程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之。
- 第十四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 第十五條
本規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