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ㄅㄨˊ ㄉㄤˋ ㄉㄤˇ ㄔㄢˇ ㄔㄨˇ ㄌ|ˇ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ㄅ|ㄢ ㄗㄨˇ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五年八月十二日。依附註四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五年八月十五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六月十九日。依附註四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五月十一日。依附註四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五月十三日。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修正二版) | |||
職稱 | 員額 | 備考 | |
主任委員 | 一 | 特任 | |
副主任委員 | 一 | 由【行政院】院長派聘。 | |
委員 | 三(六~八) | 一、由【行政院】院長派聘。 二、得於總數內調整專(兼)任。 | |
主任秘書 | 一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
組長 | 三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
人事管理員 | (一) | 由【行政院】派員兼任 | |
主計員 | (一) | 由【行政院】派員兼任 | |
工作人員 | (二十八) | 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必要時其中二十一人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 | |
合計 | 九(三十六~三十八) |
附註:
一、調兼本會各單位之相關機關如下:
(一)調查一組及調查二組:由【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相關機關人員調兼。
(二)行政組:得由相關機關及【行政院】相關單位人員調兼。
(三)政風:由【行政院】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二、各機關調兼人員所遺業務,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編組表主管級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比照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四、 本編組表自一百〇七年五月十三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