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

注音:ㄅㄨˊ ㄉㄤˋ ㄉㄤˇ ㄔㄢˇ ㄔㄨˇ ㄌ|ˇ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ㄅ|ㄢ ㄗㄨˇ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五年八月十二日。依附註四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五年八月十五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六月十九日。依附註四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五月十一日。依附註四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五月十三日。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修正二版)
職稱員額備考
主任委員特任
副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聘。
委員三(六~八)一、由【行政院】院長派聘。
二、得於總數內調整專(兼)任。
主任秘書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組長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人事管理員(一)由【行政院】派員兼任
主計員(一)由【行政院】派員兼任
工作人員(二十八)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必要時其中二十一人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
合計九(三十六~三十八)

附註:
一、調兼本會各單位之相關機關如下:
(一)調查一組調查二組:由【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相關機關人員調兼。
(二)行政組:得由相關機關及【行政院】相關單位人員調兼。
(三)政風:由【行政院】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二、各機關調兼人員所遺業務,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編組表主管級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比照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四、 本編組表自一百〇七年五月十三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