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級上將授任條例注音:ㄊㄜˋ ㄐ|ˊ ㄕㄤˋ ㄐ|ㄤˋ ㄕㄡˋ ㄖㄣˋ ㄊ|ㄠˊ ㄌ|ˋ分類:中華民國法律名:規定軍銜「特級上將」的【條例】。制定於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公佈於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依第四條自公佈日施行。廢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廢止公佈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特級上將授任條例》(已廢止) 第一條(特級上將之定位)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任為特級上將。 第二條(特級上將之任用)特級上將,由國民政府特任之。 第三條(特級上將之待遇儀制)特級上將之待遇、儀制另定之。 第四條(施行日)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