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注音:ㄐ|ㄠ ㄊㄨㄥ ㄅㄨˋ ㄍㄠ ㄙㄨˋ ㄊ|ㄝˇ ㄌㄨˋ ㄍㄨㄥ ㄔㄥˊ ㄔㄡˊ ㄅㄟˋ ㄔㄨˋ ㄓㄢˋ ㄒ|ㄥˊ ㄗㄨˇ ㄓ ㄍㄨㄟ ㄔㄥˊ


分類: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名:規定「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之組織構成的法規命令。已廢止。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包含編制表)。依第十二條自發佈日施行。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依第十二條自發佈日施行。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包含編制表)。依第十二條自發佈日施行。
  • 廢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包含編制表)。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已廢止)
  •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之計畫研究、規劃設計及籌劃後續工程施工有關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 第二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掌理整體規劃、系統技術整合、財務計畫之擬訂、營運相關之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工程協調配合、編譯採購及相關之交通規劃等事項。
二、工務組:掌理路線、結構、建築工程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地下管線物拆遷之處理協調及安保等事項之計畫、工程預定進度、施工規範、工料分析、招標文件、工程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三、機務組:掌理機車、車輛及相關維修廠段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機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料分析、招標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四、電務組:掌理電力、電車線號誌、電訊、通風、照明等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電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料分析、招標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五、用地組:掌理用地調查、資料蒐集、測量、協調、都市計畫變更、地上物查估、補償費核計發放、設施拆遷、用地徵購、路權界樁埋設及產業登記管理等先期作業事項。
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工友管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它各組室事項。

  •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書、科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務員、繪圖員、書記。

  • 第五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六條之一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編制表》
職稱官等員額備考
處長簡派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十二職等辦理。
副處長簡派一(二)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十一職等辦理。
總工程司簡派
主任秘書簡派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二職等辦理。
副總工程司薦派至簡派
組長薦派至簡派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辦理。
室主任薦派
副組長薦派
秘書薦派
科長薦派十七
正工程司薦派十九一、其中六人得列簡派。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分別以薦派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及簡派第十職等辦理。

副工程司薦派二十一
專員薦派
幫工程司委派至薦派三十二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委派第五職等至薦派第七職等辦理。
科員委派一十七其中五人得列薦派。
工務員委派一十九
繪圖員委派
書記委派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主任薦任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專員薦任
科員委任

主任薦任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專員薦任
科員委任

主任薦任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專員薦任
科員委任
合計一百七十八(一)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正時亦同。

二、表列專任人員必要時得兼任。

  • 第八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至十五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

  • 第九條

本處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施工區及工程隊,各區主任、隊長均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十條

本處於工程局成立時裁撤。

  •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處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