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ㄐ|ㄠ ㄊㄨㄥ ㄅㄨˋ ㄍㄠ ㄙㄨˋ ㄊ|ㄝˇ ㄌㄨˋ ㄍㄨㄥ ㄔㄥˊ ㄔㄡˊ ㄅㄟˋ ㄔㄨˋ ㄓㄢˋ ㄒ|ㄥˊ ㄗㄨˇ ㄓ ㄍㄨㄟ ㄔㄥˊ
分類: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名:規定「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之組織構成的法規命令。已廢止。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包含編制表)。依第十二條自發佈日施行。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依第十二條自發佈日施行。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包含編制表)。依第十二條自發佈日施行。
- 廢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包含編制表)。
-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之計畫研究、規劃設計及籌劃後續工程施工有關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 第二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掌理整體規劃、系統技術整合、財務計畫之擬訂、營運相關之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工程協調配合、編譯採購及相關之交通規劃等事項。
二、工務組:掌理路線、結構、建築工程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地下管線物拆遷之處理協調及安保等事項之計畫、工程預定進度、施工規範、工料分析、招標文件、工程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三、機務組:掌理機車、車輛及相關維修廠段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機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料分析、招標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四、電務組:掌理電力、電車線號誌、電訊、通風、照明等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電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料分析、招標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五、用地組:掌理用地調查、資料蒐集、測量、協調、都市計畫變更、地上物查估、補償費核計發放、設施拆遷、用地徵購、路權界樁埋設及產業登記管理等先期作業事項。
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工友管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它各組室事項。
-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書、科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務員、繪圖員、書記。
- 第五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六條之一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編制表》 | ||||
職稱 | 官等 | 員額 | 備考 | |
處長 | 簡派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十二職等辦理。 | |
副處長 | 簡派 | 一(二)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十一職等辦理。 | |
總工程司 | 簡派 | 一 | ||
主任秘書 | 簡派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二職等辦理。 | |
副總工程司 | 薦派至簡派 | 三 | ||
組長 | 薦派至簡派 | 五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辦理。 | |
室主任 | 薦派 | 一 | ||
副組長 | 薦派 | 五 | ||
秘書 | 薦派 | 二 | ||
科長 | 薦派 | 十七 | ||
正工程司 | 薦派 | 十九 | 一、其中六人得列簡派。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分別以薦派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及簡派第十職等辦理。 | |
副工程司 | 薦派 | 二十一 | ||
專員 | 薦派 | 六 | ||
幫工程司 | 委派至薦派 | 三十二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委派第五職等至薦派第七職等辦理。 | |
科員 | 委派 | 一十七 | 其中五人得列薦派。 | |
工務員 | 委派 | 一十九 | ||
繪圖員 | 委派 | 八 | ||
書記 | 委派 | 六 |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人 事 室 | 主任 | 薦任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專員 | 薦任 | 一 | ||
科員 | 委任 | 二 | ||
政 風 室 | 主任 | 薦任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專員 | 薦任 | 一 | ||
科員 | 委任 | 一 | ||
會 計 室 | 主任 | 薦任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專員 | 薦任 | 二 | ||
科員 | 委任 | 二 | ||
合計 | 一百七十八(一) | |||
附 註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正時亦同。 二、表列專任人員必要時得兼任。 |
- 第八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至十五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
- 第九條
本處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施工區及工程隊,各區主任、隊長均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十條
本處於工程局成立時裁撤。
-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處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