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ㄐ|ㄠ ㄊㄨㄥ ㄅㄨˋ ㄊ|ㄝˇ ㄉㄠˋ ㄐㄩˊ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六月十五日。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編制表》 | |||||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局長 | 簡任 | 第十三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副局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總工程司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秘書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 |
組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六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總工程司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七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幫工程司。 | |
副組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六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工程司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七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幫工程司。 | |
專門委員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三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三十九 | ||
正工程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五十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三、現職簡任正工程司十四人,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 薦任正工程司。 四、內十人出缺後,其中二人改置為助理設計師,八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十一 |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
分析師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副工程司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四十三 | 內七人出缺後,其中二人改置為幫工程司,二人改置為辦事員,三人改置為書記。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十五 |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設計師。 | |
設計師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內一人俟專員出缺後改置。 | |
幫工程司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十二 | 內六人俟副總工程司二人、主任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二人出缺後改置。 | |
工程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十五 |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程式設計師。 | |
助理程式設計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 | 內二人俟工程員一人、科員一人出缺後改置。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十三 |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程式設計師。 | |
助理工程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十四 | 一、內八人俟正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二、現職正工程司八人,均未出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前,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三、現職正工程司八人,其中二人出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後,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四、現職正工程司八人,其中四人出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後,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五、現職正工程司八人,其中六人出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後,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六、現職正工程司八人,均出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後,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助理設計師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 | 一、內二人俟正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二、現職正工程司二人,均出缺改置為助理設計師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八 | 內二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四 | 內三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 |
人 事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二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六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政 風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主 計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門委員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出缺後改置為主計室科長。 | |
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三 | 內一人俟主計室專門委員出缺後改置。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三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九 |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 ||
合計 | 三百九十五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