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ㄐ|ㄠ ㄊㄨㄥ ㄅㄨˋ ㄊ|ㄝˇ ㄌㄨˋ ㄍㄞˇ ㄐ|ㄢˋ ㄍㄨㄥ ㄔㄥˊ ㄐㄩˊ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的附件。已廢止。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第三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 第四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 廢止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編制表》(已廢止) | |||||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
局長 | 簡派 | 第十三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局長 | 簡派 | 第十二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總工程司 | 簡派 | 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秘書 | 簡派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組長 | 簡派 | 第十一職等 | 四(一) |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兼任人員由簡派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必要時亦得由相關機關(構)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 |
副總工程司 | 簡派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副組長 | 簡派 | 第十職等 | 五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主任 | 薦派至簡派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科長 | 薦派 | 第九職等 | 十六 | ||
秘書 | 薦派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二 | ||
工程司 | 薦派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六十三 |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內十八人得列簡派。 | |
專員 | 薦派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 | ||
副工程司 | 薦派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十一 | ||
組員 | 委派或薦派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二 | ||
技術員 | 委派或薦派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九十三 | ||
繪圖員 | 委派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十 | 內十人得列薦派。 | |
辦事員 | 委派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 ||
書記 | 委派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二 | ||
人 事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會 計 室 | 會計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六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二 | ||
政 風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組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合計 | 二百七十 (一) |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