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ㄐ|ㄠ ㄊㄨㄥ ㄅㄨˋ ㄊㄞˊ ㄨㄢ ㄑㄩ ㄍㄨㄛˊ ㄉㄠˋ ㄒ|ㄣ ㄐ|ㄢˋ ㄍㄨㄥ ㄔㄥˊ ㄐㄩˊ ㄓㄢˋ ㄒ|ㄥˊ ㄗㄨˇ ㄓ ㄍㄨㄟ ㄔㄥˊ
分類: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名:規定「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組織構成的法規命令。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三日(包含編制表)。自發佈日施行。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依第十四條自發佈日施行。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包含編制表)。依第十四條自發佈日施行。
- 第三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依第十四條自發佈日施行。
- 廢止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包含編制表)。
-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以下簡稱國道)新建工程計畫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工程施工等有關事宜,特依公路法第十三條規定,設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網之長程規劃、發展、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系統之規劃等事項。
二、國道新建工程之測量、調查、土木、機電、景觀等設計、施工及預算編擬等事項。
三、國道新建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管理、工程物料採購供應,工程進度及預算之控制等事項。
四、用地徵收相關之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施】及產權管理等事項。
五、工程品質之控制與保證、材料試驗、督導工地安全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六、上級機關交辦或其它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事項。
-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
二、設施組。
三、設計組。
四、管理組。
五、工務組。
六、用地組。
- 第四條
本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務、工友管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它各組事項。
-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 第六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書、副總工程司、計畫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科長、秘書、正工程司、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設計員、材料管理員、助理工程員、繪圖員、材料員、資料員、辦事員、書記。
-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記、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八條之一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九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 第十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工程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分別辦理各該工程處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各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材料試驗所、測量隊、工務段(所);材料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段(所)置段長(主任)一人、副段長(副主任)一人,均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編制表》 | ||||
職稱 | 官等 | 員額 | 備考 | |
局長 | 簡派 | 一 | ||
副局長 | 簡派 | 三 | ||
總工程司 | 簡派 | 一 | ||
主任秘書 | 簡派 | 一 | ||
副總工程司 | 簡派 | 五 | ||
計畫工程司 | 簡派 | (五) | 由副總工程司、主任工程司或簡派正工程司兼任。 | |
組長 | 簡派 | 六 | ||
室主任 | 簡派 | 一 | 行政室。 | |
副組長 | 薦派至簡派 | 一(五) | 用地組副組長專任,餘由主任工程司或正工程司兼任。 | |
主任工程司 | 薦派至簡派 | 六~八 | ||
專門委員 | 薦派至簡派 | 三 | ||
高級分析師 | 薦派至簡派 | 一 | ||
科長 | 薦派 | 八(十八) | 兼任人員由正工程司兼任。 | |
秘書 | 薦派 | 三 | ||
正工程司 | 薦派 | 二十七~三十三 | 內十人得列簡派第十職等。 | |
分析師 | 薦派 | 三 | ||
副工程司 | 薦派 | 三十八~四十四 | ||
專員 | 薦派 | 十二 | ||
幫工程司 | 委派或薦派 | 三十九~四十七 | ||
科員 | 委派或薦派 | 二十五~二十九 | ||
工程員 | 委派 | 三十九~四十五 | ||
設計員 | 委派 | 三 | 內二人得列薦派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材料管理員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材料管理員 | 委派 | 五 | 內二人得列薦派第六職等。 | |
助理工程員 | 委派 | 十~十四 | 內七人得列薦派第六職等。 | |
繪圖員 | 委派 | 八~十二 | 內六人得列薦派第六職等。 | |
材料員 | 委派 | 四~六 | ||
資料員 | 委派 | 三~五 | ||
辦事員 | 委派 | 八~十二 | ||
書記 | 委派 | 十五~十九 | ||
人 事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一 | |
副主任 | 薦任 | 一 | ||
科長 | 薦任 | 二 | ||
專員 | 薦任 | 二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二 | ||
助理員 | 委任 | 二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書記 | 委任 | 一 | ||
會 計 室 | 會計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一 | |
科長 | 薦任 | 三 | ||
專員 | 薦任 | 二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三 | ||
辦事員 | 委任 | 二 | ||
書記 | 委任 | 一 | ||
政 風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一 | |
科長 | 薦任 | 一 | ||
專員 | 薦任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一 | ||
助理員 | 委任 | 一 | ||
書記 | 委任 | 一 | ||
合計 | 三百〇八~三百六十(二十八) | |||
附 註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表列專任人員,必要時亦得由本局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三、現職雇員三人未具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得佔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 第十二條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佈日施行。